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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2020-12-25 20:12 中国发展网
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12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应用,支撑了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支撑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信用贷款规模明显增加;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监管效能显著提升。

同时,随着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门将信用措施运用到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但是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一些地方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连维良介绍,《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连维良强调,《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系列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坚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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