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破解乡村家庭教育难题
摘要:通过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进一步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监护义务,继而通过法律约束力帮助农村教育事业困境得到解决。
中国发展网 乡村教育现代化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与教育强国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乡村教育政策的引导、扶持和保障力度,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促进提升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值得注意的是,在乡村地区,父母离异、外出务工等现象较为普遍,家庭教育理念往往较为落后。因此,为解决这样的困境矛盾,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构建多方协作机制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同时,通过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进一步督促家长履行教育、监护义务,继而通过法律约束力帮助农村教育事业困境得到解决。
乡村家庭教育现状与困境
第一,乡村家庭教育理念、内容与方式的缺陷。在乡村地区,部分家长对家庭教育的核心地位认识模糊,主动性与积极性匮乏。他们过度依赖乡村学校,将青少年社会化的重任全然托付,致使学校背负起教育的“无限责任”。这种责任让渡的背后,是家长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忽视,未能充分意识到家庭在青少年成长早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受限于文化水平与认知层次,乡村家长往往将关注点聚焦于孩子的文化课成绩,而对心理健康与品德培养有所忽视。与此同时,乡村地区信息相对滞后、闭塞,使得家庭教育内容难以与时代同步,明显落后于城区。这不仅限制了孩子的全面发展,也使他们在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时缺乏足够的适应能力。在教育方法上,传统观念影响深远。部分乡村家长在孩子犯错时,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而非耐心沟通。长此以往,亲子矛盾极易激化,孩子在这种不健康的教育环境下,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形成暴力型人格,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隐患。
第二,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亟待细化。现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各地司法部门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在某些地区,司法介入门槛过低,未成年人稍有行为问题或监护人教育疏忽,便启动介入程序;而在另一些地区,介入门槛过高,除非出现严重暴力伤害等极端情况,否则司法部门难以介入。这种差异不仅削弱了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与权威性,也使得乡村家庭教育在缺乏外部约束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陷入无序状态。
第三,《家庭教育促进法》惩戒力度不足与监督机制缺失。部分监护人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导建议后,并未认真对待,依然故我。此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在乡村家庭教育中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一些政府部门对乡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视不足,资金投入匮乏,导致相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部分社会组织在参与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乡村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亟待通过完善法律与强化监管加以解决。
如何破解乡村家庭教育的难题
第一,强化家庭教育指导,革新教育理念。乡村家庭“重养轻教”现象较为普遍。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时,应着重推动家长教育理念的转变,并细化与拓展新兴领域的指导内容。例如,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掌握网络社交规范及信息甄别方法,有效预防网络沉迷;实施生命教育,助力孩子认识生命价值,树立正确人生观;推进性教育,科学普及性知识,依据不同年龄段传授适宜的性知识与自我保护方法,预防性侵害事件发生。另外,指导方式亦需创新。在保留传统讲座、培训形式的基础上,增设线上课程、一对一咨询、家庭辅导等多样化服务,以契合不同家庭的个性化需求。此外,应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主体的资质标准,构建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指导人员的专业背景应涵盖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学历;需完成规定时长与标准的家庭教育专业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证书;同时,应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专门机构负责对指导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认证,并定期开展考核及继续教育,确保其专业知识与技能与时俱进。
第二,明确司法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标准。除现行的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以及监护人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形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不当”的具体范畴,包括长期忽视子女教育,导致子女在学业、心理等方面出现显著问题;对子女实施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强迫子女辍学或从事劳动等行为。同时,应清晰界定“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程度标准。例如,偶尔轻微体罚且未对子女身心造成明显伤害的,可视作不当行为;而造成子女身体重伤或严重精神创伤的,则属于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多次违反校规校纪,且家长经学校多次沟通仍未采取有效教育措施的情况,以及监护人对子女实施言语、精神虐待,经专业评估造成子女心理创伤达到一定程度的,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第三,完善惩戒措施,明晰法律责任。明确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定义,并列举具体表现,如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及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后果,将失职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其次,明确各主体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责,按一定比例将家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有充足资金用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培训指导人员等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予以问责,如对未按时足额拨付家庭教育经费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针对社会组织在参与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制定相应处罚措施。若社会组织以家庭教育指导为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家长,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相关费用,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促使各主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共同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加强多方协作机制,凝聚社会各界合力。首先,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针对乡村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适当扩大乡镇地区家庭教育讲师团的规模,并加强乡村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出具乡村家庭教育指导意见书等。其次,司法部门应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乡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虐待、遗弃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大乡村地区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预防、侦查力度。司法部门还可以联合学校对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乡村家庭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最后,乡镇派出所、居委应发挥协同作用。乡镇派出所应积极与学校、家长交流沟通,协助教育指导工作,定期回访、跟进;居委可以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加强素质建设,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关心其家庭近况。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 黄渌洋)
责任编辑: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