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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27 13:36 中国发展网

摘要:针对价格工作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聚焦法律中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点内容,完善法律条款,强化法律适用性和有效性。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王晓涛报道 记者7月24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正草案从7月2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完善。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提升依法治价水平,巩固价格改革实践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修法工作小组,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在组织立法后评估和总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且各方面共识度较高的条款,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修订过程中,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部门及专家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等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及调研情况,反复研究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

价格法修订遵循三条思路: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深化价格改革、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提升价格监管水平提供法律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价格工作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聚焦法律中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点内容,完善法律条款,强化法律适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总体稳定前提下,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凝聚最大共识。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一是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二是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三是根据近年工作实践,明确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政府听取意见形式更多样,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二是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至8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或者登录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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