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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F:房地产市场将进入存量调整期

2021-11-26 10:42 中国发展网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税 新型城镇化

摘要:要把新型城镇化,特别是为农民工和低收入阶层提供廉价住房,将中国住房体系全面构建起来,稳定整个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消费,从而达到短期稳定的作用,并且为中期转型做好短期的政策支撑。

中国发展网讯  11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38期)——“房地产税以及宏观影响”在线上举办。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杨瑞龙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联席主席、中诚信董事长毛振华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白彦锋,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出席研讨会,专家们围绕主题发表了相关见解。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吕冰洋教授发布房地产税以及宏观影响的报告。

报告指出,房地产税寄托了大众很多期待,总结有四方面:调节财富分配,通过开征房地产税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房地产税能够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公共治理。

刘元春认为,从2015年开始,已经提出了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特别在去库存中间,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房地产的传统战略在新常态的状态下,应该做出系统性的调整。这种调整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发展方式,面临着全面转型的挑战,必须从过去要素密集型的发展模式、从出口投资的发展模式、从快速工业化、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向高质量发展进行转型。在转型过程中,以现代产业体系作为发展的基石,各种资源配置要回归于实体经济,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国家提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但这种长效机制建设需要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转型。

这种转型会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体系带来冲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地产市场将进入存量调整时期,整个市场供给波动会加大。

第二,地方政府收入体系和激励体系会发生变化。地方政府以地兴企、以地兴市的模式要逐步调整,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要从根本上转型,从而使得传统分权模式下地方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发生一些改变。

第三,土地增值空间会发生区域性和结构性变化,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金融资源的配置模式等产生一系列变化。

第四,房地产本身的金融属性收缩,直接带来的是投资模式和消费模式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短期宏观经济会带来冲击。

刘元春建议,要保持战略定力,要认识到在房地产去金融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去杠杆、去支点的短期作用,短期对冲举措必须要加大,市场轨将在调整中间发生趋势性的变化,政府轨就必须加大力度。要把新型城镇化,特别是为农民工和低收入阶层提供廉价住房,将中国住房体系全面构建起来,稳定整个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消费,从而达到短期稳定的作用,并且为中期转型做好短期的政策支撑。

毛振华认为,要通过所谓的扣除问题来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公平,而是在征税之后用征到的税解决相关的扣除问题更为恰当。征收房地产税是为了在地方财政上构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税收来源。在房地产税征收时机上,要充分考虑稳健性。应当和宏观的金融、房地产周期性调整错峰,不要成为叠加因素。

白彦锋表示,第一,房地产税可以从土地供应和流转层面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第二,房地产税可以促进多套住房、闲置住房、冗余住房入市,增加房地产的供给,促进房价理性回归。但是,房地产税征管比较复杂,仍然需要理性看待。我国之前没有用过房地产税这种保有环节的税种,需要关注未来是否会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这种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房地产税问题上,坚持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财政整体观。看问题要坚持中央“十四五”规划里讲的系统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二是从行为财政学的视角,要尊重人类的认知规律,考虑中国的国情。所以,在中国引进房地产税,对于推进共同富裕,坚持房住不炒都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但是也不宜把它的作用过分的夸大。

刘尚希提出,按照问题导向,房地产税应当具有调节功能,促进房地产回归住房的消费品属性,淡化作为金融资产的属性。从短期看征收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价格也会有一点影响,但是是短期的、一次性的。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对促进转型、对二元结构的改进、对共同富裕都会带来积极影响。在设计房地产税方面,中央在立法上形成框架,规定基本原则,把更多自主权交给地方,让地方自己决定。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能够发挥地方的创造性。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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