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要: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中国发展网讯 9月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公告称,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