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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出台

2025-08-01 16:06 中国发展网 郭建军

摘要:《条例》共7章50条,内容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和加工、粮食应急、监督管理、附则,是我省为保障地方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郭建军报道  7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0条,内容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和加工、粮食应急、监督管理、附则,是我省为保障地方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于我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粮食安全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立足安全定位,突出山西特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加工、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条例》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有效供给,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培育和发展优质杂粮种植、特色粮食品牌,增加粮食产品供给,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系。明确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设区的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由粮权所属同级政府承担,并实行动态调整。严禁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品种。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严禁被污染的粮食非法销售、加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条例》规定,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下一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宣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安全法治意识,有效提升依法管粮管储水平,为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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