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受疫情影响涉外法律解决方案出炉
摘要:“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通过依法审理有关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季晓莉报道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一些国际运输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解决方案。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通过依法审理有关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基本盘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稳定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共9个部分19个条文,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等问题。例如,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指导意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了调整和平衡。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在疫情蔓延形势下,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