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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发宣传册被罚五百,城管执法岂能越界?

2020-06-19 15:42 现代快报
城管 广告

摘要:查阅发现,《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现代快报 6 月 16 日,云南昭通做童装批发的李甲走进一家童装店,其同事向老板介绍自家的服装款式,并递上宣传册。此举却被当地城管执法大队以 " 散发小广告 " 的名义罚款 500 元。

正常的店内推销,咋成了散发小广告?面对当事人质疑,6 月 17 日,昭通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店铺属于公共区域,李甲在公共区域进行广告宣传,违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以对他进行处罚。

查阅发现,《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按照字面理解,城市道路和广场,自然指的是户外,当事人在店内推销和宣传行为,显然不在城管法规管辖之内。城市管理地方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城市道路、街面环境和市容市貌整洁,为了公共场所秩序井然,并结合各地城市管理的经验和执法惯例。城管禁止散发广告宣传,只能针对诸如张贴小广告或乱发广告单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而非广告宣传本身。经营者在店内散发宣传广告,并没有对市容环境和秩序造成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则无权处罚,否则就侵犯了经营者正当的广告宣传的权利。

因此,城管执法一般只能限于店面外,这是边界,合法的经营场所内,有人发放宣传册,推销产品,再正常不过,城管无权干涉。

结合本案,即便散发宣传册有影响,也只是影响童装店的生意。店主如果表示不满,可以要求散发者收回,或者要求其离开童装店。但这也只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事,作为行政权力主体的城管,岂能越界罚款?

昭通城管的上述处罚,并非最终结果,当事人有异议,对处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讨回公道,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从节省社会治理成本和司法资源角度来说,任何地方城市管理和执法,都要以人为本,严格规范依法管理,不可任性。说白了就一句话,多些服务的思维,少些处罚的冲动。

责任编辑:刘丹阳

(原标题:店内发宣传册被罚五百,城管执法岂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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