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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事关所有汽车零部件企业

2021-04-27 09:52 中国发展网
汽车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企业

摘要:《暂行办法》介绍,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中国发展网讯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介绍,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对再制造企业规范条件、旧件回收管理、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产品管理、再制造市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对再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技术装备、环保设备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对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旧件检测鉴定能力,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相关废物处理环保要求等。

《暂行办法》提出了再制造产品的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再制造产品应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或认证。要求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原型新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对机动车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暂行办法》,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要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二是要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三是要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是要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五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六是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七是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国家鼓励现有再制造企业提质升级、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制造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提升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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