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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禁以建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名义违规建楼堂馆所

2022-01-11 17:09 中国发展网
对外开放口岸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强调严禁以建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名义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中国发展网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强调严禁以建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名义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据介绍,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包括海关、移民、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的业务技术用房。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如下:对于东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60%;对于中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70%;对于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80%;对于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100%;对于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

《办法》提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有序实施。优先安排国务院新批准对外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口岸、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口岸、中欧班列重点铁路口岸;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保障在建项目尽快建设使用;优先安排疫情输入风险高、防控压力大的口岸,特别是基础薄弱的陆路边境口岸,保障隔离留验和检疫检测等口岸公共卫生防控需求,实现应建尽建。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具体建设项目应按“单一窗口”、共享共用的要求,统筹各查验单位需求,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坚持过紧日子,避免贪大求洋、重复建设和浪费。不同机构和同一机构不同功能的查验基础设施应合理布局、统筹建设,以节约建设规模。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动植物检疫能力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与《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接轨,实现同标统建。严禁以建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名义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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