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平台价格行为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在蒸蒸日上一片繁荣的同时,其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一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在蒸蒸日上一片繁荣的同时,其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一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众所周知,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行为有着自己的特点:高度的动态性和复杂的隐蔽性。前者,互联网平台能够依托强大的大数据和算法技术,根据市场供需、消费者行为、竞争对手价格等信息,实时快速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后者,除了直观的商品标价,平台及其商家还经常推出包括满减优惠、折扣券、积分抵扣、会员专属价等多种价格形式,让消费者眼花缭乱。而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也令消费者内心不快。
目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平台经济领域要落实好,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要求,构建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因此,平台经济领域急需一部专门的价格行为规范性文件,制订《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对于平台经济如何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有着明确要求,“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认真审视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不难发现其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平台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贯彻和落实。
例如,在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显然,这将有助于保护平台和商家的创新积极性。平台和商家在合理的价格规则框架内,能够更放心地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如开发新的服务功能、探索新的盈利模式等。该条也明确提出,“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
在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上,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监管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监管规则的细化,为常态化监管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在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的同时,第二十六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合规管理、行业依法自律,构建起协同共治机制,从而能够更全面、深入地应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的复杂性,提高常态化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线上线下统一监管要求的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在对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征求意见稿是并重的。归根结底,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相关各方权益的保护,是为了通过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营造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评论员 王晓涛)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