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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建立瓶装液化气用户购气实名登记制度

2020-06-22 15:05 北京日报客户端
瓶装液化气 北京

摘要:供应站要将绑定充装站提供的气源定期送检测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半年送检不少于一次;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检测报告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记者了解到,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本市液化气供应和使用应建立用户购气实名登记制度,在购气时登记购气人身份信息,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实行定点配送制度,由供应站为用户直接送气上门,非居民用户不得到供应站购气。意见征集时间将持续到6月28日。

据了解,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气源管理(采购、储存和调配等)、充装、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管(管理)活动内容。《规定》中所提到的液化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其中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液化气作为燃料,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熟食制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的餐馆、宾馆饭店、民俗度假村、农家乐等;非经营性的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招待所、建设工地食堂等。

《规定》提出,本市液化气供应和使用应建立气源供应特许经营制度,全市确定一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充装站和供应站绑定制度,充装站负责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供应站使用绑定充装站提供的气源和气瓶,供应站不再独立经营。液化气使用方面,全市应建立用户购气实名登记制度,在购气时登记购气人身份信息;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实行定点配送制度,由供应站为用户直接送气上门,非居民用户不得到供应站购气。同时,供应站与用户建立“一对一”定点供用气关系,用户自主选择一家固定供应站作为供气商,不得随意变更。

记者发现,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规定》逐一明确了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气瓶运输单位的安全供气的主体责任、应遵守的规定、禁止行为,并且细化了用户安全用气的主体责任。

其中,《规定》明确,液化气充装站应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季度对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岗位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在站区内公示服务项目、质量承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与用户建立“一对一”的定点供用气关系;与供应范围内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气瓶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安全供用气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建立各类用户动态信息档案,包括用户名称、用气地址、使用气瓶规格和数量、用户性质、用气场所安全状况、有无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

对居民用户自行到站点购气的,每年免费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行送气上门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每次送气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供用气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整改建议,应用户要求提供整改服务;发现非居民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应提示用户安装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用户未整改完成上述隐患的,暂不予售气。

供应站要将绑定充装站提供的气源定期送检测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半年送检不少于一次;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检测报告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遵守哪些规定?《规定》要求,每次购气时用户应出示购气人身份信息,并向供应站或送气人员索要、核对、留存购气凭证,包括记录气瓶编号、购气人姓名、购气时间、销气或配送人员姓名;配合充装站、供应站或送气人员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用气隐患。

此外,用户不得在地下和半地下空间存储和使用液化气;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报废的不合格气瓶;使用达到判废年限(8年)或不带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燃烧器具,老化、破损等不符合要求的连接管,可调式调压器;不得擅自安装和拆改液化气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违规加热、倒灌气瓶,拆修瓶阀,倾倒残液,以及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还将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与市、区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刘维

(原标题:北京拟建立瓶装液化气用户购气实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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