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指引上市公司在疫情限制下如何披露业绩
摘要:《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除非属指明的例外情况,否则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
中国发展网 2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表声明,就因应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
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汇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同时,《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除非属指明的例外情况,否则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如是的话,管理层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