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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疑似症状应立即报告

2020-06-04 18:23 中国发展网
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疫情

摘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中国发展网讯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6月2日发布通知,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方案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出生地。

此外,新版方案还提到,养殖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新版方案显示,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别重大(I级):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重大(Ⅱ级):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Ⅲ级):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Ⅳ 级):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根据新版方案: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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