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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12项优化生态执法措施

2022-11-01 11:43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生态环境

摘要:《措施》还提出深化正面清单制度。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范围,引导吸收更多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对清单企业和非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积极适用免罚政策。

本报讯  记者罗勉报道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对规范、包容、精准、监督执法等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探索“观察期”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措施》首先明确严防任性执法。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检查开始前应由执法机构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然后实施检查。过程中,除发现异常线索外,不得临时增加检查对象。临时增加检查对象的,应当取得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并要遵守检查程序,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

同时,还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本地裁量权规定,防止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此次《措施》强调包容执法,以助力企业发展。

《措施》提出,对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但为避免该类企业滥用观察期制度,规避法律责任,《措施》也明确了不适用观察期的若干情形。

《措施》还提出深化正面清单制度。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范围,引导吸收更多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对清单企业和非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积极适用免罚政策。

此外,《措施》提出,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交办转办、发现问题线索等情形需开展针对性检查外,计划性检查逐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并根据排污量、日常守法等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执行不同抽查频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同时,要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为绿牌的企业,降低一个档次抽查比例;信用评价为红牌的企业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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