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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意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

2020-04-08 11:16 中国发展网
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 新旧动能转换

摘要: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孙弋弋报道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旨在促进该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该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浙江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目标

该意见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以“留住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为方针,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为抓手,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为推动浙江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该意见坚持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浙江省现有企业(机构)总部做优做强、扎根浙江,培育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升级成为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浙江落户发展。坚持软硬环境兼修,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努力构建优良产业生态系统,栽好“梧桐树”,引得“金凤”来。坚持省市协调联动,各设区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企业(机构)总部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该意见提出发展目标,即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浙江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认定标准

本《意见》中,企业型总部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为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存量性总部为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总部;增量性总部为近六年内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企业(机构)总部。

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省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在六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公告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鼓励和引导措施

一是发挥属地作用。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三是构建产业生态。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

四是总部基地(中心)建设。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浙江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

五是用地用房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由地方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

六是创新支持。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浙江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

七是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

八是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九是出入境便利化。对企业(机构)总部国内人员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以及外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省内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十是“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海关部门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政策创新亮点

首先,认定门槛简洁明了。认定标准仅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以纳税额、注册资金等为依据。

根据总部类型(企业型总部、机构型总部)和性质(存量性总部、增量性总部)两个维度将总部划分为四类,并设置不同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浙江省“留住”和“承接”的双重任务。

将杭州、宁波两市以及其他地区的企业(机构)总部认定标准加以区分,充分反映浙江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

其次,政策引导灵活放权。在省级层面不作具体的财税奖励规定,而是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积极性,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奖励政策,省级层面着重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用地用房支持、创新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方面进行引导。

再次,组织保障严密有力。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实施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对口服务;定期评估各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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