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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单个绿色发展示范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2 亿元

2020-07-08 22:48 中国发展网
长江经济带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摘要: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中国发展网讯  据发改委网站7月8日消息,为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暂行办法》提出,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三)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系统性— 5 —保护修复工程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系统工程。

(四)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具体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五)绿色交通项目。具体包括:有效解决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道路连接线建设,且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 500 万吨、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50 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30 公里的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以及必要的综合交通枢纽补短板项目。

(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暂行办法》指出,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如下: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单个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单个绿色发展示范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2 亿元;

(二)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

(三)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25%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集疏运道路连接线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2 亿元,单个集疏运铁路连接线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3 亿元;(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五)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做出了规定。办法明确,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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