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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安:“乡案县审”145件 把好乡镇案件质量关

2021-01-21 21:45 中国发展网

摘要:湖北省红安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审理某镇纪委移送的案件时,在意见清单上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决定应当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而非‘村委会’,见模板132页。”日前,湖北省红安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审理某镇纪委移送的案件时,在意见清单上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近年来,红安县纪委监委全面优化“乡案县审”工作机制,从案件材料的移送、审理方式、审理时限、处分执行报批到文书格式等环节进行规范,要求所有乡镇纪委案件在提交乡镇党委会会议审议前将案卷送县纪委监委“审核”,并列出意见清单,在下达处分决定文书前再次送县纪委监委“把关”,用两次“县审”确保办案质量。

为防范乡镇纪委办案中出现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等问题,该县纪委监委着重规范审理流程,通过派员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直接指导查办等方式,实时加强指导,并结合全省执纪执法综合业务平台推广应用,对乡镇纪委案件严格按照“平台流程”办理。同时,该县纪委监委还通过加强培训考核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倒逼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把好第一道关。2020年,该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全员业务培训15次。

2020年,该县纪委监委向乡镇纪委发出意见清单66份,乡镇纪委办案145件全部实行“乡案县审”,无一起申诉。本报讯(廖亮  毛红平  张沛灏)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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