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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筑基 河北条例绘就民企新景——《河北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出台前夕访谈

2025-08-11 14:51 中国发展网 谷伟光
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河北民营经济

摘要:河北省紧抓机遇,积极推动《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谷伟光 中国发展网记者 成静

法治筑基,民企兴则经济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护航”的新纪元。国家立法是蓝图,地方实践是路径,值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之际,河北省紧抓机遇,积极推动《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河北省条例》)的制定进程。这部即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承载着将国家法律精神转化为“河北实践”的重任,是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民企痛点、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制度供给,是激发河北民营经济新动能的核心引擎。《河北省条例》的精准度与执行力,直接关乎河北民营经济的未来活力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中的竞争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地位,将‘两个毫不动摇’制度化,为民营企业注入‘强心剂’,极大提振了发展信心和市场预期。”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姚磊表示。

企业心声:法治强心剂下的期盼

姚磊表示,法律特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企业指明了转型方向。以同福集团为例,企业正加速布局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融合(数实融合),通过“快消AI大模型”实现产品迭代和经营提效。

他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科技创新、投融资支持等领域的突破性规定,有效解决了民企长期面临的痛点。

姚磊直言,当前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面临两大关键瓶颈:高端人才短缺与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以同福集团向平台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为例,对高端技术人才的需求迫切,但人才引进配套政策仍有完善空间,影响人才扎根河北。

他建议,《河北条例》应在现有“人才绿卡”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生活配套服务,构建“引才—留才—育才”的全链条生态体系。同时,希望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制定差异化扶持政策,如对成功转型企业在研发补贴、设备更新、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他呼吁政府加强政策宣贯解读,通过定期宣讲、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真正用好政策。

学界建言:系统性破障方能激活“冀”遇

河北开放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河北经贸大学区域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主任田学斌表示:条例的制定,体现了河北对国家层面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立法的快速响应,条例将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要求与河北实际深度融合,体现了河北紧密围绕“优化环境、公平竞争、权益保护、激发活力”这四大关键维度,强力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不仅为河北民营经济提供了稳定、权威、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填补了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更是在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推进专门立法的东风下,向广大民营企业家释放了比黄金更珍贵的信心,为河北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信号。

河北省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系统性建议。他强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需聚焦融资、人才、竞争三大关键领域,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破冰-筑基-清障”制度体系,为全国民营经济立法贡献“河北方案”。

一是融资破冰:构建平等普惠、风险共担的金融支持体系

融资领域的“所有制歧视”和“抵押物困境”是民企发展的首要障碍。《条例》着力构建制度性解决方案。一是信贷平等刚性化。核心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批、利率定价、期限设置、展期条件等环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严禁设置歧视性门槛。这为消除隐性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效能取决于监管机构能否有效督导金融机构内部风控与考核机制真正落实“竞争中性”原则。二是拓宽融资抵质押渠道。针对轻资产、科技型民企缺乏传统抵押物的问题,《条例》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明确鼓励开展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并强化应收账款项下债务方的确权义务,为民企开辟多元化融资路径。三是强化政府增信与风险分担。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合理定价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降低银行服务民企(尤其是小微、初创企业)的风险顾虑,提升信贷可得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融资产品(如“信易贷”),这亟需政府加速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融资困局的纾解,需金融监管强力督导“信贷平等”落地,确保政府担保体系普惠高效,加快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信用融资,并细化容错免责操作细则,获得多部门共识以消除投资机构顾虑,真正打通金融活水灌溉民企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人才筑基:营造体制内外公平发展的人才生态

人才是民企创新发展的根基。《条例》旨在破除体制内外差异,为民企人才创造公平、有吸引力的环境。一是人才政策“国民同待遇”。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人才激励与服务保障政策(如奖励、补贴、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培训、评优评先等),必须确保民企人才享有与国有及其他市场主体人才完全同等的权利和机会。这意味着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必须向符合条件的民企人才平等开放。二是畅通人才流动通道。核心在于破除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企流动的隐形障碍(如编制、社保接续),探索灵活机制。同时,支持校企联合培养精准对接产业需求,解决人才错配。赋予具备条件的民企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权,是提升企业人才吸引力和话语权的关键举措,需配套科学监管确保公平。

三是夯实用工服务基础。强化人社部门搭建高效用工信息平台,为民企提供基础招聘支持。

落实的要点重在“显性公平”,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需在具体政策中明确适用民企人才,彻底消除财政人才项目的所有制门槛,并在解决安居、子女教育等“关键小事”上提供实质等效支持。同时,人才流动机制创新和职称评审权下放需取得实质性突破,方能构建“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民企人才生态。

竞争清障:打造“非禁即入、要素平等”的统一大市场

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资源获取差异是民企发展的主要壁垒。《条例》构建了系统性规制框架。一是严禁市场准入壁垒。核心条款是明令禁止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置任何形式壁垒,并详细列举七大类典型禁止行为,为清理“玻璃门”、“弹簧门”提供执法利剑。二是强化源头预防。公平竞争审查刚性化,要求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必须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这是预防歧视性政策的关键闸门,必须确保审查独立、专业且具刚性约束力。三是保障要素获取与机会平等。明确规定在十四大类核心领域(政府资金、土地、资质、项目申报、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民企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条件,确保民企在核心资源要素上享有“国民待遇”。四是规范公共采购与行政涉企行为。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格禁止限定所有制、设置不合理门槛、地方保护加分、转嫁成本等十三类行为,要求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实行技术标盲评等制度保障公平。同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控频次,严禁无资格检查或外包,减少不必要干扰,营造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壁垒的彻底拆除,依赖于建立强有力的督查问责机制对违规“零容忍”,畅通高效的民企投诉反馈渠道,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成为不可逾越的“硬门槛”,并持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与违规成本。唯有通过严格执法和制度刚性,才能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实施和《河北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加速制定,法治的根基正为河北民营经济铺就坚实的跑道。当纸面的条文转化为市场的活力,当政策的红利浇灌创新的种子,河北民营经济必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壮阔浪潮中,焕发更蓬勃的生命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的精彩篇章。

责任编辑: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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