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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债券增量政策十问十答

2025-05-09 18:03 中国发展网
科创板 债券市场 科技创新

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科技创新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

杨洁飞  张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上证发〔2025〕65号、深证上〔2025〕449号、北证发〔2025〕24号),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本文围绕科创债推出的背景与意义、发行主体范围、募资用途与管理、信息披露机制、注册发行安排、配套机制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尝试对市场关心的十个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一问:债市“科技板”推出的背景是什么?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科技创新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然而,科技型企业由于高人力成本、高研发投入、轻资产等特征,通常面临股权融资依赖度过高和银行贷款受限的问题,传统的信贷市场、债券市场通常需要发行主体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足够的资产抵押,而在股票市场融资的门槛较高,使得科技创新企业在传统融资路径中面临一定困难。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增量政策,旨在通过丰富债券产品体系、拓宽募集资金用途、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完善配套机制等多种举措,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缓解科技企业的融资压力,还能推动债券市场多层次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二问:为什么要推出债市“科技板”?

科技创新债券推出的目的是解决传统债券市场适配性不足,缓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形成与科技创新需求相匹配的金融生态,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拓宽发行主体范围、扩大科创资金来源,通过将债券市场与股权投资市场创造性的联动打通,有助于丰富科创领域的融资层次,增强“股、债、贷”促进科创融资的联动性。二是优化融资流程,通过简化信息披露、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提升融资效率。三是完善配套支持机制,包括信用评级创新、风险分担工具设计等,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四是扩大科创融资的覆盖面和触达范围,为民营高科技企业、科创领域的股权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改变当前科创债及科创票据以大型国有企业和传统产业为主的发行格局。

三问:哪些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明确了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交易所协会和交易所分别发布文件明确科技创新债相关工作要求。

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规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主体范围,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并对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上证发〔2025〕65号、深证上〔2025〕449号、北证发〔2025〕24号),规定了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均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文件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金融机构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银行间市场科创债发行主体暂不包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四问:科技型企业需符合哪些具体条件才能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至少具备一项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二是在科技贷款支持名单内,如“科技创新再贷款” “创新积分制”白名单。三是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类公司。四是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者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五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此外,科技型企业还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但募集资金的至少50%需用于支持该科技型企业。

上述范围界定可以说做到了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应纳皆纳”,科技型企业可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上述条款设计确保资金真正流向具有创新潜力的主体。

五问: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需满足哪些要求?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权资金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营稳健、管理团队构架稳定且完成备案登记。二是近两年股权投资收入占比超过50%,或股权投资收入占比为主营业务中最高的,且需成立满5个自然年度,并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流程,近三年至少3个成功退出案例。三是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四是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同时,人行、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文还允许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进一步放大资金支持效应。

股权投资机构可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上述条件要求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主体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能够将募集资金有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六问:现有科技创新债券相关制度和实践发展如何?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文件和发行实践开始于2022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券种有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两类,科创债由证监会主管,在沪深北三个交易所发行上市,科创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在交易商协会发行上市。截至5月8日,共有1160只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1579只科创票据发行上市,发行规模分别合计达1.26万亿元、1.38万亿元。两项金融工具累计惠及608家科技创新企业。

此前交易所文件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分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此次沪深北交易所文件进一步拓宽了发行主体范围,在继续支持以上这四类发行人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以及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此前交易商协会对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人认定,采用要求具备至少一项科技创新称号的单一条件,此次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市协发〔2025〕86号文丰富了科创债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对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明显拓宽。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目前有近5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过3000亿元科技创新债券。预计后续科创债发行规模将有较快增长,发行主体和投资者结构将更加多元,

七问:哪些机构可以投资科技创新债券?

根据人行、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文,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

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市协发〔2025〕86号文提出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机制,引入多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文指出,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投资者投资科创债的方式,包括投资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或科创债指数挂钩的专项资管产品等方式。

八问:科技创新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上有何限制?

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营运资金等。政策特别强调资金的专项使用,要求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并承诺资金用途,防止挪用,确保募集资金真正服务于科技创新。例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研发,或通过并购整合产业链资源。此外,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尽调报告,就发行主体资质、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明确意见,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债券,至少50%的募集资金需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政策还允许募集资金可置换一年内的自有资金投入,鼓励置换后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此外,主承销商需对发行主体资质、募资投向、注册发行规模的合理性出具专项尽调报告。

九问:科创债的发行流程有哪些优化?

人行、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文提出,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

交易商协会中市协发〔2025〕86号文为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首次反馈缩短至5个工作日,后续反馈仅需2个工作日。

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文指出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创新债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交易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政策为科技创新债券设立了“绿色通道”,允许灵活分期发行和创新条款设计等措施显著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进一步提升了发行效率。

十问:科创债评级方法与一般债券评级有何不同?

人行、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文提出,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市协发〔2025〕86号文提出,鼓励结合科技创新特点形成评级方法。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行业特点,设置评级方法和模型,反映企业成长趋势,前瞻性设置量化指标,推动科学、准确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市场价值。

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创新体现在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两个方面。

一是评级方法创新,在评级思路上,传统评级方法以资产、盈利、规模为重心,科技创新债券评级将更关注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壁垒、研发投入、市场前景、团队实力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因素。在评级要素上,增加科创企业的特色评级要素,如技术创新能力,并赋予相对较高的权重,以更精准反映出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了评级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是评级模型创新。弱化盈利能力评估,初创期的科创企业以投入为主,盈利尚未得到体现或面临不确定性,新的评级方法弱化了对于盈利能力指标的评估,更加关注未来的盈利趋势。对于股权投资机构,设计“募投管退”闭环评估体系,侧重项目筛选和退出能力。打造创新评级符号体系,基于“科技因子+信用因子”的双重维度,通过构建映射矩阵得出债项评级结果,综合评价债券安全性和科技创新属性,形成有区分度的评级结果。

(杨洁飞系远东资信研究院研究员;张林系远东资信首席宏观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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