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信用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要:近日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融合,为信用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许芷浩 郭歌
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近日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融合,为信用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便利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继续下大力气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精准判断和识别中小微企业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办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便利的有效举措。一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识别守信企业,既让守信的中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充分体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导向。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三是有利于发挥信用信息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不断完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发挥平台合力、数据合力、服务合力,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二、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强调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通过健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将进一步增强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水平的动力。
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信用承诺制作用,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解决企业办事创业堵点、痛点问题,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三、为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快清偿拖欠账款,不但能够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回款质量和速度,顺利渡过难关,而且有助于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畅通国民经济微循环。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组织支付账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支付行为,强化其支付责任。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有针对性地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这些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的法治保障,有利于促进政府守信践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成静